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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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 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 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
2、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提供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省民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做好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跟踪掌握、动态评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
3、度等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制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市县民政部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制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完成绩效自评工作。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再作调整。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存量房等方式筹集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
4、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其他租赁住房保障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热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配套养老抚幼、无障碍设施、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第七条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租赁补贴户
5、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申报数提供,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一是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概算投资额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二是根据各市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面积以及相应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概算投资额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20%,具体数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申报数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面积,由省民政厅根据市县申报数确定。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
6、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申报数提供。第十条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 85。第十一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当地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面积、概算投资额等数据
7、材料。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计划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县,视同该市县无年度计戈人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调节系数等。第十三条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市县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十四条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后6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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