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1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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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某1、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3.03.28【案件字号】(2023)粤01民终26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海仪黄文劲彭国强【审理法官】陈海仪黄文劲彭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某1;区某【当事人】卢某1区某【当事人-个人】卢某1区某【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陈家骏广州曜灵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家骏广州曜灵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北
2、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家骏谢婷婷陈瑞莲【代理律所】广州曜灵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境外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国的司法机构处理,故本院不予调处。【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变卖【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
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1105、1107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卢某1应否向区某支付101房售房款239万元的50%即119.5万元。一、关于1105、1107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卢某1与粤海公司于1996年1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卢某1向粤海公司提供借款800万元,且该笔借款可转为购房款。1997年7月29日,卢某1与粤海公司签约购买粤海凯旋大厦第三层全层C1-C20、四层
4、全层D6-D12号房产,成交价分别为11876558元、6395069元。根据合同约定,粤海公司本应于1997年3月30日将上述房产建成并交付给卢某1使用,但粤海公司逾期未能交楼,构成违约。其后,卢某1于1998年即双方婚后针对粤海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双方于2001年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卢某1获得1105、1107房以抵偿粤海公司应付的违约金。可见,卢某1的投资行为、哼海公司的违约行为均发生于双方婚前,在婚前卢某1已履行完毕作为合同一方的全部义务。其次,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是卢某1因遭受交易对方违约而获得的一笔财产性补偿(赔偿),卢某1己以其婚前
5、财产履行了作为合同一方的全部义务,是否存在婚姻事实对该违约金的取得并无关联,故根据该合同所得的利益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最后,违约金属债之一种,当粤海公司在1997年3月30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楼予卢某1时,已构成违约,卢某1即对粤海公司享有了一个确定的债权,因此属于其婚前债权,即属于卢某1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卢某1才提起诉讼,要求粤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实为卢某1寻求婚前债权之实现的活动,并不改变债本身之权属,因此也就不属于卢某1的婚后收益。况且,卢某1与区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的事实,并不令该笔债权产生增减。简而言之,婚前一方享有的债权,婚后实际取得的,应认定为该
6、一方的婚前财产。综合上述分析,1105、1107房应为卢某1的个人财产。卢某1上诉提出,1105、1107房是卢某1的“婚前债权在婚后以另一种财产形态的出现”,应为其个人财产,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违约金属卢某1的“婚后收益”,导致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认定1105、1107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误,故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卢某1是否应向区某支付101房售房款239万元的50%即119.5万元的问题。区某与卢某1于XXXX年XX月XX日在加拿大登记结婚,101房系卢某1于2015年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8
7、年1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区某、卢某1离婚。离婚后,卢某1未经区某同意,单方于2018年7月12日将101房变卖并独占巨额的售房款,侵犯了区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卢某1上诉提出,其已将售房款中的200万元转账至大女儿卢某2与卢某1于香港开设的联名银行账户中,此举即使属实,也并非交付给区某。一审判决卢某1向区某返还变卖款239万元的50%即119.5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卢某1该节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卢某1上诉要求处理双方在美国的房产,本院认为,境外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国的司法机构处理,故本院不予调处。区某答辩表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但因其没有提出上诉,视为其同意一
8、审判决,故对其异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卢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对其理由充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1105、1107房的权属认定不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97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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