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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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保基金安全的批示指示和对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维护社会公平
2、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基本建成适应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二、监管责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公立定点医药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医保基金
3、监管责任的监督考核与执纪问责。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海国际港务区。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单独列出)(二)强化政府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在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建设、标准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压实各县(市、区)属地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医保
4、基金监管重大行动、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三)推进行业自律。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建设,引导和支持其在制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管理服务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医保监管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四)压实机构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对本单位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医保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健全完善医保管理制度、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医保基
5、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制度,经查实存在欺诈骗保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三、强化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健全基金监管法规制度。按照省级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我市有关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规范,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建立医保监管与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相挂钩的考核机制,实现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绩效双控制。落实“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制度,逐步开展
6、临床路径管理,完善并落实临床药师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强化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运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二)健全智能监控制度。持续推进“国家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城市建设工作,形成高效智能的医保基金云监管模式,推动医疗共享信息平台建设更加完善。将药品进销存、远程视频监控、医疗服务数据挖掘、生物识别实名就医认证、智能场景住院监控管理平台等系统的综合应用,推广覆盖至全市定点医药机构。针对欺诈骗保行为特点,完善智能监控机制,拓展智能监控功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事前、事中规则监管,实现对基金使用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
7、(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三)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检查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医疗专家团队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四)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医保医师积分管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创新定点医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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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快 推进 医疗保障 基金 监管 制度 体系 改革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