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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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3)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通过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设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
2、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二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由社账镇代理中心监管。第五条社账镇代理中心设立村集体银行专户,各经济合作社设立一个银行账户。第六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有关渠道从上级财政和部门争取的资金,必须先存入银行专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第七条社账镇代理中心会计负责监管并定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本村现金收支管理,定期与代理中心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并妥善保管好银行印鉴,其他人不得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第九条村集体
3、经济组织报账员领取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0元,除小额支出可以由报账员代付外,其他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十条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收取的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负。第十一条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第十二条理事会人员因公外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借款,必须在公务完事后七天内进行结账。第十三条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章票据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在未明确新的票据样式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村民委员会票据,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各种承包款、“一事一议”筹资款及其他各项收
4、入款项,必须到镇财政所领用统一发放的收款收据,一次限领一本,禁止使用其他收入票据。第十五条禁止不凭收款收据收取款项,禁止使用财政领用以外的任何收据。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使用和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使用和保管收款收据。第十七条设置票据登记专簿。在财政所领用时,注明日期、号码、份数,由领用人签名。收款收据全部用完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将票据存根交镇财政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明确责任。第十八条票据管理实行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自遗失之日起三天内要报告镇财政所和社账镇代理中心,写出书面检查,并自费登报声明作废。第十九条收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
5、,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限修改一次。收款收据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外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第二十条开具收款收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每季度到镇财政所和社账代理中心核对一次,所收款项全额上缴,逾期不缴视为挪用。第四章资产资源台账制度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所有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台账。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第二十三条对外出租和发包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
6、的规定加强管理。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购入、出售固定资产应建立台账,及时作好账务处理,并报镇经管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应按年提取折旧。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IOOO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IOOO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代理中心备案。具体管理办法参照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2023)X号)文件施行。第二十六条村委会的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
7、制度第二十八条社账镇代理中心报账员应登记各村的债权债务总账和明细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编制债权债务台账。第三十条发生往来款项,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生产性借款和民间高息借款。特殊性的生产性借款必须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标准、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社账镇代理中心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谁借款谁负责。第三十一条村集体资金任何人无权外借,谁借出谁负责。第三十二条严禁村干部占用公款。第三十三条核销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须经监事会提出意见,理事会商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审批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第六章土地
8、补偿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严格规范征地拆迁款的发放。征地款的发放,由报账员将应付的征地款按征地面积、补偿单价结算到组或个人,由组造出分配到户(个人)明细表,由各户(个人)签名。报账时,报账员需提供征地协议复印件、村民(居民)签字的征地分配方案,按报账程序审核审批后,由“代理中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付给被征地农民,严禁挪用;拆迁款的支付,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第三十五条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主要用于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可部分用于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六条安置费可用于安排村民就业补助,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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