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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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至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XX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完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按照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XX发201167号)和关于印发XX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建发2012268号)要求,总结已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经验,结合XX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X项目设计文件是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
2、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安全运营为目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现场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及材料等的实际情况。第五条设计变更条件(一)原设计不合理、不完善,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二)由于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难以满足设计质量要求的;
3、(三)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确需设计变更的;(四)由于建设环境原因,确需设计变更以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的要求的;(五)设计优化后,确能有效地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节约其他资源的;(六)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第六条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原则上使用施工图设计时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除非另有规定。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以分项工程为单元进行,并归属到各个分部工程,若某项设计变更跨越不同的分部工程,应以分部工程为单位分别下达变更令。第八条任何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大的变
4、更分解为多个小的变更规避审批。设计变更应尽量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返工。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批、交付实施等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设计变更文件,经管理处下发后交付施工单位实施。第十条交付施工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包括设计变更说明,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清单等内容。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驻地办(一)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方案及设计变更文件,并对所有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的准确性负责。(二)对变更工程新增子目单价预算中原材料单价、运距、施工工艺及变更工程现场情况等进行调查后,提出审查意
5、见,并上报管理处。对超出权限的设计变更,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管理处审查或审批。(三)及时下达设计变更文件,当设计变更图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送达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整施工安排,避免或减少窝工损失。(四)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台账”,每旬对已审查或审批的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更新,每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管理处。第十二条管理处(一)审查或审批驻地办上报的设计变更方案及设计变更文件,并对所有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的准确性负责。(二)审批一次性变更费用增减不大于XX万元的设计变更。其中费用增减在50万元以下的变更,管理处直接审批;费用增减在XX万元的变更,管理处审批后报交通集团核
6、备。对一次性变更费用增减超过XX万元的(含XX万元)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处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形成审查意见报交通集团审批。(三)对变更新增工程子目单价进行审查,费用变化不大于IOO万的予以审批,超过100万的,报交通集团审批。(四)及时确定变更方案,下达设计变更文件。当设计变更图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送达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整施工安排,避免或减少窝工损失。(五)对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或新增单价预算中原材料单价、运距、施工工艺及变更工程现场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六)负责转发交通集团提出的自上而下的设计变更。(七)建立“公路
7、工程设计变更台账”,及时对各级单位已审查或审批的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25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交通集团。(八)管理处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设计变更通报会,对本月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已实施设计变更的进展情况、未完善手续的设计变更的处理情况、已正式审批的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及资金兑付情况进行通报,每月汇总后上报交通集团。第三章设计变更方案的处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沿线政府或有关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和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及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变更工程的实施工作。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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