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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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3)6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
2、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调度、安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府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统筹协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督办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统筹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平台的建设
3、和管理,制订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调度、利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应当具备为全省政务信息系统及政务数据资源储存、计算、备份、保护、恢复等提供支撑条件。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应
4、当具备为政府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区归集、元数据管理、数据加工、共享交换、开放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的支撑能力。政府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和政务数据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存储、编目、共享、开放等规范化管理。第六条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包括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子平台。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共享交换平台联通,为政府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抽取、授权、接口管理相关服务。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为政府部门提供面向社会开放数据的互联网通道和后台授权认证、互动、更新维护相关服务。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
5、网建设和管理,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依托互联网建设和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全省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应当存储于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已建的市(州)政务云平台应当统一接入。第二章数据目录第八条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层级之间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纳入数据供需对接清单管理。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报上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按照
6、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和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及时编制、发布和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数据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更新工作期限的,经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主要负责的省级政府部门会同相
7、关政府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第三章数据采集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范围、格式和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第十三条政务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应当由相关各方共同协商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需要面向自然人、法
8、人和其他组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不得侵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清单,明确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首次应当全量编制并及时更新。数据采集系统部署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清单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编制。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规范对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登记、编目、更新等操作。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对采集的政务数据开展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进行元数据标注。第四章数据存储第十六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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