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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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C年第号。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法人代表:4 .地址:5 .联系人:6 .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 .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 .拟举办学校地址:3 .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口;营利性口。4 .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 .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口;个人口。6 .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 .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 .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二)办理
2、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207号)。9 .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
3、关要求。(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 .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2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3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
4、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4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5 .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6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聘用教师应满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3号)相关要求。7 .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
5、标准。8 .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撤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2 .三年内不得再申请;3 .承诺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布;4 .将承诺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相关失信惩戒。四、承诺方应承诺事项(一)本人已经知晓本告知承诺书告知的全部内容。(二)本人在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三)本人准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符合民办职业培
6、训学校设置标准,现申请成立。(四)本人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本人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七)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上承诺须由承诺人本人誉抄)承诺人:(社会组织举办须盖公章)年月日附件2告知人:(经办人)审批机关:(公章)年月日“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C年第号。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 .单位名称:2 .统一社会信
7、用代码:3 .法人代表:4 .地址:5 .联系人:6 .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 .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 .拟举办学校地址:3 .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口;营利性口。4 .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 .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口;个人口。6 .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 .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 .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二)办理事项依据: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夕卜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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