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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知识整理汇总一、法律基础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的特征、形式和效力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2 .法的形式补充知识:我国政府组织架构权力机关(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行政权)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最高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XX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
2、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XX地方XX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特别行政区的法-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制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XX办法)-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3、。3 .效力等级及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一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4)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法律之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
4、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经济纠纷的概念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4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平等、横向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平等、纵向5 .仲裁(1)概念-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2)仲裁的适用范围适用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处理)。不适用仲裁法a.劳动争议;b.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
5、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 .民事诉讼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争议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
6、,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1)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2)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
7、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
8、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4)行政复议(结合专题八税务行政复议学习)(5)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
9、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针对外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 .刑事责任主刑(1)管制(不关押限制自由,3个月以上2年以下);(2)拘役(就近执行,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4)无期徒刑(剥夺终
10、身自由);(5)死刑(剥夺生命,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注: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注意: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二、会计法律制度(-)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 .国务院财政
11、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2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二)会计核算1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1)依法建账;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真实性、客观性要求)(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
12、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
13、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3 .会计年度每年公历的1月1日12月31日。4 .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日常核算),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三)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1 .会计档案的归档(1)归档范围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
14、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2)归档要求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满足条件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
15、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2)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3)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含固定资产卡片)、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10年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5年(四)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指对经济活动的本身进行检查监督,借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的方向、目标、计划,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