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讲_汇票的具体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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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八、汇票的具体制度(四)汇票承兑1 .概念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人的票据行为。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均应当提示承兑。未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提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2 .提示承兑期限(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3 .承兑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
2、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提示】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4 .承兑的效力(1)付款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O18AQ1,2016Q1)【提示】承兑以后,付款人就从票据关系人变为了票据债务人,称谓也相应称为“承兑人”。(2)持票人:经承兑,持票人取得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五)汇票保证1 .概念汇票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之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
3、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2 .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3 .票据保证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提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一一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
4、效力,但是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2018BQ4,2016Q4,2012Q4&5)(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1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事项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5、。【总结】附条件与不可转让票据行为附条件不得转让3票汇票无效该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承兑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 .票据保证的效力票据保证的主要效力,使得签章人(保证人)成为票据债务人。(2017AQ3)(1)票据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以向保证人行使。【提示】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票据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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