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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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四)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8AQ3,2O17Q1,2O15Q1,2013Q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票据法规定力.式-升息11无由人过失相当对价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I)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即不享有票据权利)【提示】后续举例系教材P393,可以结合文字表述学习。例1: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取褥票据后患精神病无权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
2、(C有真实有效的签章)无权处分D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无效)例2: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意思表示不真实。出票人AB受到C的欺诈转让票据权利B-C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原权利人B: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例3: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且不符合表现代理的要件(即狭义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B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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