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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委员会(类比“监事会”学习)(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1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提示】常设机构、意定机构、监督职责。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2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部分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2023新增,破
2、产法司法解释三)(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2)监督管理人;(3)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2023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鉴于债委会监察人的定位,有些因为可能利益冲突不能授权(如核查债权),有些重大事项决议应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不能授权(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不宜由债委会行使的权利(如选任和更换债委会成员)(三)债权人委员会职务执行1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
3、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3 .债委会决议规则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2023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明确债委会的决议规则。4 .债委会接受监督、指导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2023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4.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
4、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回顾与总结】组成职权债委会一决议规则对管理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重大事项监督第六节重整制度【重整制度学习思路】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1【初始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后续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
5、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提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二)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提示】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
6、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1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023新增,九民纪要)债务人提出重整申
7、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2023新增,九民纪要)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23新增,九民纪要)2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
8、事务。3 .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2023新增,九民纪要)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9、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该条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2023新增,九民纪
10、要)4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提示】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2023修订,非实质性修订)5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6 .出资人、董、监、高(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7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
11、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一)重整计划的制定1制定主体(2019AQ2)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8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
12、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9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二)重整计划的批准1分组表决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
13、;(4)普通债权。10 小额债权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为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019AQ3)11 出资人组(2019AQ4)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决议规则】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9AQ4)上市公司重整中,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12 社保统筹账户的社保债权人不参加表决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
14、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即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13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2023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仅限缩于重整案件中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的情形,不得据此否认“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得扩张至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14 重组计划草案的决议规则人民法
15、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2+22/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15 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16 二次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17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