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讲_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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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提示】破产费是指为了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必须支付的程序费用(类比会计上的“期间费用”)。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2023新增,破产法司法解
2、释三【提示1】公司法框架下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执转破【提示2】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相关费用虽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但相关工作结果可以转入破产程序,由全体债权人共享。(二)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提示】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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