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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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健全用人单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用人单位失信成本,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黔府发(2014)25号)、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
2、评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并根据用人单位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划分及评价内容第五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共分为示范诚信等级、诚信等级暨A级、一般失信等级暨B级、较严重失信等级暨C级、严重失信等级暨D级5个等级。第六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一)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况;(二)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招工、用工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
3、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情况;(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情况;(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
4、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有关社会保险服务的规定的情况;(十一)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十二)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三章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采用扣分制,对照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扣分标准(见附件)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失信行为扣分,连续两年A级,可以申请劳动用工示范诚信单位,全年总扣分为0,为诚信等级暨A级,总扣20分以下(含20分)为一般失信等级暨B级,总扣20分以上50分以下
5、(不含50分)为较重失信等级暨C级、总扣50分以上(含50分)为严重失信等级暨D级。第四章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方式第八条劳动用工示范诚信单位采取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的形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评审程序为:一、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评审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方案接受申报。中央驻黔和省国资委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以整体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下属分公司也可独立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初审合格后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州)审核合格后汇总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不满
6、2年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当年的等级评定。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全省所有申报企业的劳动保障信用情况进行评审。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评为劳动用工示范诚信单位用人单位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意见。四、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评为劳动用工示范诚信企业用人单位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信息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诚信、一般失信、较严重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反映和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的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室(单位)对用人
7、单位劳动用工状况的反映及评价;其他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渠道等多方面信息收集作为参考依据,对照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进行对用人单位进行扣分一一形成信用评价。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社会各界可通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查询。第五章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管理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一、示范诚信信用等级:(一)劳动用工示范诚信单位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重新申报,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申报的或者在2年内因扣分达到30分的,取消劳动用工示范诚信单位等级。(二)免于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只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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