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有限公司服务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燃气有限公司服务标准.docx(1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XX燃气有限公司服务标准1.1 为提升我公司服务水平,规范经营管理以及员工的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XX省燃气管理条例、XX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参照XX市城市燃气行业服务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2 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规定,遵守相关社会服务承诺及契约的要求。1.3 公司服务在坚持“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平稳供气、有序发展”经营理念基础上,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第二章燃气服务技术标准
2、2.1燃气质量标准2.1.1城市燃气应符合GB/T13611的规定。2.1.2人工煤气应符合GB13612的规定。2.1.3液化石油气应符合GB11174的规定。2.1.4天然气应符合GB17820的规定。2.1.5车用燃气应符合GB18047、SY7548的规定。2.1.6燃气加臭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标准。2.2燃气供应压力标准项目额定压力(Pa)要求(Pa)人工煤气IOOO7501500天然气200015003000管道液化石油气280023003300注:对燃气供应压力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2.3计量器具标准在用衡器的计量精度应符合GB17267的规定
3、;燃气计量表的精度应符合GB6968、CJ/T112的规定,并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第三章燃气经营服务标准3.1管道燃气经营服务3.11发展用户服务3.111用户开发部门应当制定用户发展工作程序,并在服务窗口公示。3.1.1.2营销企划部应当将用户发展合同的空白制式文本报送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3.1.1.3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燃气气源有保障的情况下,用户开发部门不得拒绝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3.1.1.4用户开发部门受理用气申请后,应当与符合供气条件的申请用气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通
4、气。3.11.5发展用户程序时限:(一)用户开发部门正式接到用气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用气者说明理由。(二)用户开发部门在申请用气者按照用户发展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或约定的时间内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三)如新用户不在现有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时间期限可另行约定。3.1.1.6燃气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完客户档案,申请用气者交清工程安装费后,生产管理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通气交付使用;申请用气者未按照新用户发展合同约定交清工程安装费的,可以不予验收、通气。3.11.7居民使用的管道燃气工程先于居民入住完工
5、的,客服中心应当在接到用户要求后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通气。3.1.1.8客服中心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发放用户证(卡)。新通气用户的档案应当在通气前建立完成。未建立档案的,不得抄表收费。3.12售气服务3.1.2.1储配中心、管线处、客服中心必须保证连续、稳定地供应合格燃气,未履行向市政公用局的审批程序或者向涉及用户的必要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停气、调整供气量。3.1.2.2客服中心应当抄表到户,以逆气流方向距用户最近的燃气计量表作为与民用户结算燃气费的计量器具,不得将燃气供销差量分摊给用户承担。3.12.3客服中心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周期不应低于1个月或按合同约定执行。3.1.2.4物价行政主
6、管部门调整燃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客服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抄表与用户结算燃气费。3.1.2.5客服中心应当保证抄表准确。客服中心抄表人员对居民用户因气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抄表的,可以估量用户用气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二)对同一用户的连续估量一般不得超出2次;(S)估量后第一次抄到表时,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结算燃气费。正常情况下客服中心抄表人员不得对非居民用户估量。3.1.2.6客服中心抄表人员抄表时,应当向用户送达缴纳燃气费通知书。3.12.7客服中心的缴纳燃气费通知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名称;(二)用户的户名;(S)抄表数和用户使用的燃气
7、量;(四)燃气的价格和用户应缴纳的燃气费金额;(五)缴纳燃气费的地址、时间和时限及缴费方式的提示;(六)企业的缴费查询电话号码、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3.1.2.8客服中心应当为用户提供无节假日的收费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捷收费方式,方便用户缴费。3.1.2.9客服中心收取用户燃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燃气费发票。公司委托银行代收燃气费的,应当由被委托银行代其向用户出具燃气费发票。3.12.10客服中心、济华热线对用户提出的抄缴费咨询要及时答复,用户投诉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3.1.2.11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时,客服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告知或者发送催缴费通
8、知单等方式提醒用户缴费。用户逾期缴纳燃气费的,客服中心可以按国家规定向用户收取滞纳金。逾期60日未缴齐费用的,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在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用户后,客服中心可以中止供气服务。3.13安全服务3.1.3.1客服中心应当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3.1.3.2客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7),每年至少对所属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公福用户燃气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检查情况书
9、面告知用户,由用户签字确认。3.1.3.3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对检查合格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安全检查合格证书;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用户签字后的安全检查合格证书或整改通知书由客服中心妥善保存。用户拒绝入室安全检查的,或者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或者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客服中心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因用户不在家无法入室进行安全检查的,客服中心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与其联系安排安全检查及联系电话号码。3.1.3.4客服中心应当安排督查人员于该次安全检查结束后二日内,随机抽样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检查结果有缺失的,应向用户补
10、正。3. 1.3.5客服中心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管理和安全检查档案,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应当每季度将安全检查的用户数量、安全隐患整改、有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等情况报安全及风险管理部,由安全及风险管理部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3.1. 3.6客服中心应当在用户中推广应用经检测合格的燃气报警装置。3.1.3.7管线处、客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3.1.4事故抢险3.1.4.1各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存档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
11、防机构备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3.1.4.2管线处、客服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3.1.43公司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3.1.4.4济华热线、管线处、客服中心及各部门接到燃气事故报警的同时,应当提示用户关闭燃气阀门、自然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及在现场拨打电话等安全措施,抢修人员在3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内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险情,尽快恢复。抢修现场应根据燃气泄露程度确定警戒区,设置警戒标志。3.1.4.5事故抢修及时率和处结率必须
12、达到100%。3.15关联服务3.1.5.1济华热线、管线处、客服中心接到用户申请迁移、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受理的,应在用户交清相关费用后,按照居民用户5个工作日内、非居民户10个工作日的期限完成。对无法受理的,应当同时向用户说明不受理的理由。迁移、改装燃气设施的保修期为12个月。3.1.5.2济华热线、管线处、客服中心接到用户报修无气或者气压不足后,对属于计划性停气或者降压供气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告知用户预计恢复或供气时间;对不属于计划性停气或者降压供气的,管线处、客服中心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及时维修。3.1.5.3客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更新、
13、校验燃气计量表。计量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家用燃气计量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以天然气为介质的不得超过10年)。3.1.5.4公司接到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查询燃气设施情况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同时提出需要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3.16工程性停气3.1.6.1公司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企业传讯部负责在新闻媒体及公司网站、客服中心负责在影响区域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3.1.6.2公司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突发事故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的,管线处、客服
14、中心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公司生产管理部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3.1.6.3管线处、客服中心、生产管理部恢复供气,必须事先有效的通知用户。3.1.6.4各部门不得在22:OO时至次日6:00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3.1.6.5市区干管施工现场,工程管理部应按规定实行围栏施工,设置警示牌和夜晚警示灯。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7个工作日内料净场清,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修复路面。3.17服务窗口3.1.7.1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得停止营业。3.1.7.2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
15、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3.1.7.3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3.1.7.4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保证服务窗口符合以下硬件要求:(一)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柜台。(二)配有服务业务电话。(S)配有处理业务需要的电脑设备。(四)设有供用户休息的座位。(五)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3.1.7.5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履行的主要法定义务。(二)办理业务的程序、条件、时限。(S)公司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四)公司执行的燃气供气质量标准。(五)公司的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依据。(六)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七)公司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3.2天然气加气经营服务3.2.1加气服务3.2.1.1天然气加气站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3.2.1.2天然气加气站应当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全年性24小时营业,燃气汽车加气站节假日不得停止加气营业。3.2.1.3天然气加气站必须保证加入燃气汽车的燃气与该汽车使用的燃气气种一致,加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3.2.1.4天然气加气站应当保证加气机的计量装置符合国家计量器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