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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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一、防治水工作“十必须”1.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2.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储备水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3.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防范措施。4.必须编制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煤矿防汛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5.必
2、须编制防治水工作相关地质报告,建立完善防治水基础台账,编制水文地质图鉴,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科学划定矿井防治水“三区”(可采区、缓冲区、禁采区),保证基础资料真实可靠。6.必须安设水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7.必须按规定开展探放水工作,执行采掘工作面超前“两探”(物探、钻探)要求。做好老空水“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探放老空水遵循“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程序。8,必须查清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周围水文地质条件,超前开展水害隐患治理,常态化、
3、制度化推进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9.必须建立和落实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突(透、溃)水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10.必须建设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水平及采区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临时排水系统有效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二、防治水工作“十严禁”1.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水害隐患未消除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2,严禁擅自变更防隔水煤(岩)柱设计或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3.严禁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前进行三期工程,或者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进行开拓掘进。4.严禁超层越界开采。5,严禁超出探放水允许掘进距离开展采掘活动。6.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7.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8,严禁在底板突水系数大于0.IMpa/m且未开展区域治理的煤层进行采掘活动。9严禁对受地表水、老空水、烧变岩水、强含水层、离层水等突(透、溃)水威胁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10.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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