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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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H市潮舱中小企1k信颇窗M尝基金管勤法(征频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36号)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2017I1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2、潮州市潮安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构成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基金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基金专用账户,仅作为基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基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对基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第五条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范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3、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企业。第六条放大比例。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放大比例,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不得低于10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区政府成立“潮州市潮安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作为基金运作的管理机构。基金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统计局等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
4、,负责基金委的日常运作。基金委的主要职责:(-)确定、变更和解除基金合作银行;(二)提出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三)审议合作银行利用基金的信贷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四)审核上报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五)核准基金的划拨;(六)信贷的风险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帐;(七)审核企业基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八)监督有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九)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基金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二)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三)拟定基金合作银行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基金合作银行名单;(四)审核享受基金贷款企业资格并核准贷款额
5、度,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搜集、整理,满足企业的融资服务需求;(五)对基金风险责任额度进行审核;(六)加强与合作银行合作开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第九条基金委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基金办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负责审核享受基金贷款企业资格并核准贷款额度,开设基金专户(该账户为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区财政局共管账户,预留双方印鉴);组织合作银行对基金贷款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并报基金委审议。(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
6、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才是供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银行的参考依据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四)区税务局负责核实基金贷款企业的纳税情况。(五)区统计局负责核实基金贷款企业的营收情况。(六)区人社局负责核实基金贷款企业的用工情况。第三章基金规模及管理第十条基金启动资金1800万元,规模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基金划付须由基金委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基金设立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须延期使用,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联合提交延期使用的书面请示(请示提交时间为基金使用期满的前3
7、0-60天)。期届满后,基金委须于2年内向区财政退还基金本息;如发生风险补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区财政。第十一条基金仅限于为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第十二条根据基金共担风险原则,当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基金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区财政。第十三条基金委每季度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一次。第四章合作银行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本区各银行与基金委合作开展基金信贷业务。基金委择优选择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追偿机制完善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经基金委批准后,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合作银行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形式运作基金,协议期限至2025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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