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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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若干规定于2023年4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若干规定(2023年4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人居环境
2、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危房治理及闲置房租利用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第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健全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和考核评价机制,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
3、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民政、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将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对涉及农村人居环境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督促村寨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村民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共享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措施、管理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
4、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方面依法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一)科学规划和建设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建立日常管护机制;(二)科学制定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建的标准和模式,新建农房应当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对已建的不符合卫生厕所标准的,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进行改造;(三)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或者村镇一体化治理;(四)其他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措施。第四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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