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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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泸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精神,进一步发挥质量管理、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设立泸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质量发展、自主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泸州市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
2、高效。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的审核、下达;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修订。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
3、下用途:(一)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 .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 .对获得泸州市政府质量奖励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泸州市政府质量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二)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1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四川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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