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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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
2、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
3、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或根据产业技能人才需求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第五条评价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备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4、认定职业为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考核项目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内的考核项目。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贵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申请备案的职业范围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符合要求,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三)有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四)
5、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五)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口径)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六)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八条评价机构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组织按照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安排,通过材料核验、现场察看、技术评估等方式,考察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资源、评价制度、评价保障等情况。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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