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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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溪市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升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规范企业运营,加强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管理,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从源头上解决车辆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以保证共享电单车以更规范的标准参与城市交通。第三条共享电单车企业应遵循“因地制宜、便民有序、安全美观、共享使用”原则,按要求设置共享电单车停放点位,合理配置运维力量,培育用户安全骑行、文明停放意识。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慈溪市从事共享电单车运
2、营服务的企业。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监管、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开展。成立市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组成,可视情邀请行业专家以及市民代表参与,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第七条考核小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制定、修改、公布评价办法、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第八条中心城区(东至寺马线、南至南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城市北环线范围内)由考核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由各镇街道(平台)组织相关执能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按要求定期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考核小组。第九条考评周期原则为每季度进行一
3、次,在市场供需情况或运营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组织实施临时考核,年度评分按季度考核和临时考核折算分值汇总。第十条考评采取扣减计分方式,满分IOO分,另设加分项5分。考核期末,从总分100分中各扣减分值后得到考评总分。考评内容及权重如下:规范经营(40分)、停放秩序(35分)、骑行安全(20分)、行政处罚(5分)。第十一条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对企业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于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考核结果报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考核结果。企业应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考核小组以及考核小组成员单位提交相关考核材料或到企业核实有关情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4、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最终结果由考核小组向社会通报或公布。第十三条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运营服务情况,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对企业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情况记录,并建立企业服务质量档案。第十四条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放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一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分数低于60分、高于60分(含)低于80分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按批准配额车辆数的50%,30%回收车辆,期满后经验收整改仍不合格的,继续进行整改,回收车辆不得参与运营。(二)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或企业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回收完车辆,弄虚作假、拒不执行、不按比例回收车辆的,由考核小组认定,根据企业承诺,自主退出本市运营。第十五条每年年底根据总量控制原则调整一次配额,由考核小组认定,择优奖励现有运营主体或择优选择新品牌投放市场。分三档执行:(一)第一档:年度评分高于90分,下一年度新增投放配额。(二)第二档:年度评分低于90分高于80分的,保持现有投放额度不变。(三)第三档:年度评分低于80分高于60分的企业,核减其现有额度的20虬第十六条考核中如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情况,由考核小组研究决定。本办法及评分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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