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据法律法规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第三条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实施和日常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本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
2、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预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工伤预防费支出预算。预防费预算应与工伤预防项目相对应。第七条全省工伤预防费预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各市、州工伤预防费预算额度按上年度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加上省级确定的调剂额度进行预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省工伤预防工作情宓口工伤保险基
3、金收支情况,结合各市、州上年度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业务的考核情况,确定各市、州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调剂额度,总调剂额度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根据近三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分布及伤害类型等情况,确定全省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根据全省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制定本地区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方案,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
4、门公布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方案,申请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并提交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见附表)。第十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列入计划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并实施。第十二条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直接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与社会保睑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二)委托第三
5、方机构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项目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与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确定(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三方合同(服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三方严格按合同(服务协议)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项目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确定(中标)
6、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严格按服务协议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提供工伤预防项目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具备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以上并具良好市场信誉(提供合同复印件);(三)具有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四)具有相应的硬件设顺口技术手段;(五)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七条因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进
7、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调整实施。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十八条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由相应机构根据工伤预防实施项目计划和预算於T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时间期限、关键指标及进度情况和完成效果等进行评估和验收。第十九条承担工伤预防项目验收评估的服务机构,须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承担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第二十条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完结后,实施项目的组织应在3个月内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绩效评估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项目实施单位自查报告;(二)原始发票和培训人员详细名单;()参训人员调查问卷、参训单位
8、满意度调查表;(四)实施过程中的照片、录像、课件等资料。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第二十二条工伤预防项目验收两古工作发生的专家劳务费、异地评估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等实际费用,或委托服务机构评估相关费用,不列入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由具体牵头组织实施的单位或部门按照组织方的相关标准支付,从现有工作经费渠道解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委托服务机构实
9、施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自行解决。第六章费用结算第二十三条工伤预防费实行明细核算,项目实施完结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付款,不得超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时,可以约定支付预付款比例,但最多不能超过总协议价格的50%。第二十四条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
10、监督指导,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实施完成项目的资料逐一整理归档,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痕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2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第二十七条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将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资料弄虚作假、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服务协议)规定、未规范履行合同(服务协议)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作。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预防基金行为的,按有关
11、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X黔人社厅发20148号)和工伤预防实施项目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估办法(黔人社厅发(2014)9号)不再执行。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年度:E请单位者本情况法人彳弋表:单位地址: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E请项目名称用预算元(大写:)施方式申请单位直接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目说明(简要说明项目实9瞬、目标、内容、费用预算等情况)申请单位意见法人代表(签章):(单位盖章)年月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1.此表作为开展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宣传或培训项目)以及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2.申报结算费用时,另需提供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或培训)的人员明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