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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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据法律法规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第三条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实施和日常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本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
2、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预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工伤预防费支出预算。预防费预算应与工伤预防项目相对应。第七条全省工伤预防费预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各市、州工伤预防费预算额度按上年度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加上省级确定的调剂额度进行预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省工伤预防工作情宓口工伤保险基
3、金收支情况,结合各市、州上年度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业务的考核情况,确定各市、州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调剂额度,总调剂额度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根据近三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分布及伤害类型等情况,确定全省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根据全省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制定本地区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方案,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
4、门公布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方案,申请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并提交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见附表)。第十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列入计划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并实施。第十二条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直接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与社会保睑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二)委托第三
5、方机构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项目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与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确定(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三方合同(服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三方严格按合同(服务协议)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项目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确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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