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土地开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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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X瑶族自治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协议书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 月 日1XX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协议书甲 方: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第116号)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 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 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2011) 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 16号)、XX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协议书甲 方: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第116号)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 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 2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 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 16号)、工程(预)结算评审、组织县级和市级的竣工验收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工作。(三)乙方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负责实施,包括项目测量、潜力调查、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项目前期、施工、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新增耕地确认单位的招投标、依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施工、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等,并配合甲方办
4、理项目立项申报、县级和市级的竣工验收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工作。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额出资。包括:(1)乙方在本项目中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下同)1200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土地租赁、青苗补偿、工作经费和工程建设;(2)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按照项目建安费的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上限为100万)缴纳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等同金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保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2、按每亩2000元向甲方支付工作经费,按照实施面积计算,列入项目成本,根据工作开展的进度以及甲方的支付指令支付。(四)乙方
5、在签订本协议3个月内,应完成第一批次项目地形测量、外业调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材料编制(项目2立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本项目分阶段分批次进行,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乙方依据立项批复、评审后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制定工程实施进度计划,逐步推进项目的实施,完成一个子项目验收确认一个,所有项目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后1年内完成市级验收确认,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验收确认延误,时间依次顺延。(五)项目实施所需的租地、青苗补偿款,由乙方按甲方的补偿标准(恭政办发(2020) 3号文或财政评审认可的标准)全额进行支付,支付金额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乙方根据工作开展的进度和甲方支付要求以及支付名单等指令支付给单位或个人
6、。(六)本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归甲方所有,若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耕地占补指标的,则优先予以保障,甲方使用的指标也按不低于桂自然资发2020) 41号文件规定的指导价格来计算价值(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价格指导文件出台,按新文件执行)。甲方使用指标的,应及时将使用占补指标事项函告乙方,在函告或实际使用占补指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占补指标的相应分成收益。第三条合作事项的投资成本、收益分配、拨付(一)本协议所称项目投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测量、潜力调查、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招投标、施工建设费、设备租赁费、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管理费、工作协调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竣
7、工验收费等施工建设费及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工程复核、工程(预)结算评审费、财务决算审计费、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后期管护等费用总和。以上投资成本均以中标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按指标交易实际收益与乙方结算。收益分配是甲乙双方对指标收益的分配,指标收益是指以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指标数减去自治区、桂林市收储的指标后获得的指标交易收入再加上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成本价款的90%获得的收益(以下统称“指标收益”)。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分配指标收益:1、土地整治(开垦)指标收益按甲方占指标收益的64. 5%,乙方占指标收益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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