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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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 .门(急)诊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门(急)诊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单以及其他检查资料。2 .每次诊疗活动结束时,接诊医生应及时完成并提交门(急)诊电子病历记录。3 .门诊电子病历记录、化验单、病理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采取自助打印方式,打印时限
2、为一个月,仅可自助打印一次。急诊电子病历记录由急诊科接诊医生负责打印。部分未纳入自助打印系统的化验、检查报告由相应科室负责打印。4 .门诊区域设立门诊电子病历记录人工打印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主要受理门诊电子病历记录补打申请以及自助机故障时的应急打印。5 .急诊电子病历记录补打申请由急诊科指定专人负责,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化验报告等补打申请及应急打印由相应检查科室指定专人负责。6 .各相关区域指定工作人员受理补打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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