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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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2023)49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
2、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本市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第四条【工作职责】市水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评价周期】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评价周期是指每年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
3、日起(不含当日),至次年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第六条【评价指标】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两部分。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经营情况和人员综合素质等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是指市场主体在我市水利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保障、环保责任等规定和履行合同约定行为的信息。第七条【奖优惩劣】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公益,获得全国级、省部级相关表彰和奖项的,可获得额外加分;市场主体在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扣分。第八条【评价方式】市水务部门组织区水务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打分的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并认定其信用等级。具体规则如下:
4、1 .公共信用评价由专家组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信息进行打分。2 .行业信用评价由建设项目法人、市水务部门和区水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参加我市水利建设活动情况进行打分;未参加我市水利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行业信用评价得分按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平均分赋分。3.以上两部分相加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扣除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分值后,即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第九条【异议处理】评价结果在北京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评价结果对社会公开。在公示期内,如对信用评价分值有异议,应提交证明材料,北京市水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做出处理。第十条【责任追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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