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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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双创”的决策部署,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引领创业,实现创业指导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提高创业者创业成功率,组建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聘请,纳入专家库,为我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指导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创新活动,专家库成员提供评审、评选和指导等服务。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参与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系统管理及专家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第二章选聘标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廉洁自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发展动态,熟悉本部门本行业政策法规。(S)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具备行业内广泛认可的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投融资领域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五)能够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六条选聘对象(一)熟悉企业创办方面人员。(
3、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及法律、会计、人力资源、产权保护等专业人士。(S)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创业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四)银行、风投公司等金融机构中从事投融资运作的专家。(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就业政策的人员。(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师。(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方管理层或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A)其他类创业相关专家。第三章专家选聘及管理第七条专家选聘(一)专家申报应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及成果(经营业绩、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经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
4、会保障部门复审后,推荐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聘备案。符合条件的省直各相关单位人员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聘备案后,纳入专家库管理,颁发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聘书,服务管理期为3年。(S)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录入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专家库模块中,并动态更新专家基本信息和工作日志。第八条评价与解聘(一)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对专家创业创新指导服务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二)专家聘期届满,连续3年评价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颁发连聘证书,专家资格有效期顺延3年;聘期内,有两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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