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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双创”的决策部署,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引领创业,实现创业指导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提高创业者创业成功率,组建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聘请,纳入专家库,为我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指导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创新活动,专家库成员提供评审、评选和指导等服务。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参与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系统管理及专家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第二章选聘标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廉洁自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发展动态,熟悉本部门本行业政策法规。(S)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具备行业内广泛认可的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投融资领域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五)能够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六条选聘对象(一)熟悉企业创办方面人员。(
3、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及法律、会计、人力资源、产权保护等专业人士。(S)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创业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四)银行、风投公司等金融机构中从事投融资运作的专家。(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就业政策的人员。(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师。(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方管理层或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A)其他类创业相关专家。第三章专家选聘及管理第七条专家选聘(一)专家申报应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及成果(经营业绩、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经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
4、会保障部门复审后,推荐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聘备案。符合条件的省直各相关单位人员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聘备案后,纳入专家库管理,颁发创业创新指导服务专家聘书,服务管理期为3年。(S)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录入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专家库模块中,并动态更新专家基本信息和工作日志。第八条评价与解聘(一)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对专家创业创新指导服务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二)专家聘期届满,连续3年评价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颁发连聘证书,专家资格有效期顺延3年;聘期内,有两次评价
5、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移出专家库。(三)专家如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个人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退出专家库。(四)专家如有违法记录、开除公职或党籍、学术失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名单、在参加创业创新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索取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的、被系统抽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予以解聘,移出专家库。第四章专家库使用第九条专家库组织机构专家库内设秘书处,成员由专家库专家产生,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秘书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库发展规划、协调部署、活动研讨等相关事宜。第十条专家库使用应
6、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一)凡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特殊情况下,因保密需要、专业要求高或涉及金额较大,库中专家不能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实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采取特邀方式邀请库外专家参与。(二)使用专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区,需提交申请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实际统一安排使用。(三)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需要统一使用专家库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实际统一安排使用。(四)选取专家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遵循回避原则,不能参加评审活动:1专家属于涉及评选项目单位人
7、员。2 .专家与评选项目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3 .专家24个月内评选项目涉及单位有过聘用关系。4 .专家所在单位评选项目涉及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5 .专家与评选项目涉及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6 .评选项目涉及单位与专家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在活动开展前针对专家主动声明提出回避的。7 .其他有可能妨碍咨询活动公正性的情形。第五章专家权利及义务第十一条专家权利(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与创业创新活动可以获取相应劳务报酬。(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指导活动。(三)自愿加入或退出专家库。(四)对专家库管
8、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专家义务(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下,参加各类创业创新活动。主要活动有:1 .负责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课题研究,为政府就业创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2 .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创新示范的评审评选。3 .创业孵化载体认定。4 .为创业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企业策划、创业指导、项目筛选、项目设计、项目推介、项目论证、项目评估、考察、评估经营场地等服务。5 .协助创业者进行商品、技术、市场分析和预测市场发展趋势,进行创业和市场信息交流。6 .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协助搞好财务分析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7 .通过预约,为指导对象释疑解难。
9、8 .举办创业主题讲座、研讨会、座谈会和新政发布会。9 .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把脉、诊断。10 .为服务对象创业开展陪伴式跟踪服务指导。(二)在参加创业创新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所参与创业创新活动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四)应主动申请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评选活动。(五)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活动纪律。(六)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第六章专家服务要求及报酬第十三条专家服务要求(一)专家应本着热心公益的精神,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优势,以激活资源、催生财富、服务社会、彰显活力为服务宗旨,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持、开业指导、政策咨询。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全力推动创业创新工作的开展。(二)专家必须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创业创新指导服务工作。如在开展的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时,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矩追究相关责任。(S)专家勤勉尽职履行专家库职责,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仅供创业者参考。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发生损失,一切责任和后果均自行承担,专家无需就创业者所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专家报酬由组织创业创新活动的部门或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专家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