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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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北京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推进水利工程开工阶段各项规定的落实,规范开工备案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二、本市水利工程按照“谁监管、谁备案”的原则进行开工备案管理。市级立项的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市水务局受理。区级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区水务局受理。三、水利工程具备以下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工程开工。(一)项目法人已设立;(二)项目初步设计
2、已批准;(三)建设资金已落实;(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进行审查且满足开工需要;(五)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选定了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了合同;(六)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完成;(七)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A)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九)施工准备、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十)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开工条件。四、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开工情况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水利工程分多个标段实施的,在办理开工备案时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提交至少一个标段的相关材料,待其余标段进场施工15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善。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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