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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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房源信息发布主体管理(-)主体登记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互联网信息平台企业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
2、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并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二)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必须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如实填报市场主体登记、从业人员信息,并领取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属信息编码(二维码),委托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机构备案情况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同时要以规范格式向房管部门签订信用承诺,房管部门将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履约践诺情况统一纳入行业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门店或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三)从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房地产
3、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在经营场所、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并标注所属机构名称,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四)房源信息审核。互联网信息平台受理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验证申请人提供房源核验码(二维码)的真实性、明码标价、同一平台上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机构重复发布等。发布房源信息时,应严格执行同步展示房源核验码(二维码)和房源核验编号的要求,不得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发布房源信息。(五)互联网信息监测。互联网信息平台企业应履行核查责任,加强实名制管理,要求申请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用户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性信息,平台对收集的信息进行
4、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定期核验、更新。对发布的房源信息要进行定期巡查,对违规和不实房源信息及时下架删除,建立虚假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在每套房源信息页面醒目位置公布虚假房源信息举报电话和举报链接,设置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平台链接,便于购房人(承租人)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六摩台准入机制。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建立平台准入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限制或取消其房源发布权限。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被列入房管部门信用管理平台“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平台不得为其提
5、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经纪机构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签订纸质或电子委托协议,并查看委托出售(租)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二)房源信息核验流程。权利人或权利人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安居广厦”线上平台或乌鲁木齐市房产大厦线下业务窗口提交房源核验资料,房管部门核验并赋码。房源核验申请资料包括:权利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租)房屋的书面委托、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身份证明。房源核验内容如下:1 .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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