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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江县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方案根据县委政府工作安排,结合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精简情况的通知(达市委办(2023)107号)精神,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结合全县“三大作风建设,对全县现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面摸底,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采取撤销、合并、更名等措施,对全县各层面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精简,结合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巩固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工作成果,坚决防止反弹。二、工作任务(-)摸底自查阶段(12月14日12月17日)相关单位在县
2、委、县政府层面设立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协调小组等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下设的各类专项小组,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结合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情况参考(附件3)认真自查,提出保留、撤销、更名、整合、调整的意见建议及理由;同时,按照要求填写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汇总表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表(附件1、2,需同时附上现有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文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文件),按程序送审后于12月17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委编办(联系人:杨泽润,电话:8223774卜未报、迟报、漏报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一律视
3、为建议撤销,不再计入县本级基数。(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X县级各部门)(二)审核汇总阶段(12月18日12月24日)对照中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审核工作,并将全县清理审核结果进行汇总。(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三)核准名单阶段(12月27日12月31日)对清理后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的单位上报议事协调机构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等)建议名单,按程序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印发。三、工作要求(一)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的单位须按时按要求提出保留、撤销、合并的建议,对于保留和合并的议事协调机构,需书面征
4、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二)严把关口,严格审批。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编办对各部门提出的保留、撤销、合并的建议和反馈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要求,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认真进行核查,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已经完结的,予以撤销;议事协调机构未发挥作用或者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可由主管部门单位协调、承担的,予以撤销;同一部门单位有多个议事协调机构且工作相互交叉的,予以合并。(三)强化责任,问责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责任追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要加大督促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变相予以保留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
5、任人的责任。附件:1.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汇总表2 .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表3 .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情况参考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XXX(公章)填报时间:2023年X月乂日序号议事协调机构名称市委、市政府层面对应设立情况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组成成员数日常工作承担部门(单位)清理规范建议意见主要理由备注123填报人:联系方式:填表说明:1 .为保证全县汇总数据的准确,请不要修改表格格式;2 .本表由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单位)填报;3 .本表统计范围为县级各部门(单位)承担日常工作的县委、县政府层面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含部门之间设立
6、、县级领导未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需应报尽报;4 .“市委、市政府层面对应设立机构名称及现状”填写规范为“xxx领导小组”,已撤销/继续保留;市委、市政府层面从未设立对应机构的,此项不填写;5 .“发文单位”和“日常工作承担部门(单位)”需填写规范全称;6 .“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一项中,姓名和职务中间用逗号隔开,如“xxx,职务”;7 .“清理规范建议意见”为菜单选项,只能且必须选填“建议撤销”“建议整合”“建议更名”或“建议保留”其中一项;建议整合、建议更名的在“备注”栏填写整合或更名后的建议名称;8 .“主要理由”填写建议撤销/整合/更名/保留的主要原因;拟继续保留的,请充分说明
7、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表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单位处理意见及情况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注:处理意见包括:1.撤销;2.保留;3.合并;4.更名;5.调整。开江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情况参考(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设立的,可予保留;2 .党中央、国务院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巳经撤销,各地对应设立的,予以撤销;3 .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在本轮机构改革中不再设立,各地对应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时撤销;4 .党中央、国务院虽设立但未明确要求地方设立的,各地可不对口设置。(二)中央和国家部委要求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中央和国家部委要求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按照职责任务,由牵头部门建立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推动工作,不再保留由党委、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三)因地制宜自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1 .工作任务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必须由党委、政府领导经常性进行组织协调的,可予保留;2 .一年内未召开全体会议的,予以撤销;3 .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予以撤销;4 .工作任务可由牵头部门协调、承担的,予以撤销;5 .擅自设立或擅自改变职责任务的,予以撤销;6 ,职责任务相同或相近的,予以整合;7.职责任务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变化的,予以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