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的财税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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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宣传费的财税账务处理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是有比例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扣除比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文件规定,除了15%以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有30%和0%两个扣除比例。()30%出自该文件第一条,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
2、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0%出自该文件第三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J扣除比例二、特殊情形(一)筹办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二)关联企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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