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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9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
2、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本市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第四条【工作职责】市水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评价周期】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评价周期是指每年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
3、日起(不含当日),至次年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第六条【评价指标】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两部分。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经营情况和人员综合素质等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是指市场主体在我市水利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保障、环保责任等规定和履行合同约定行为的信息。第七条【奖优惩劣】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公益,获得全国级、省部级相关表彰和奖项的,可获得额外加分;市场主体在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扣分。第八条【评价方式】市水务部门组织区水务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打分的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并认定其信用等级。具体规则如下:
4、1 .公共信用评价由专家组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信息进行打分。2 .行业信用评价由建设项目法人、市水务部门和区水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参加我市水利建设活动情况进行打分;未参加我市水利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行业信用评价得分按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平均分赋分。3.以上两部分相加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扣除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分值后,即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第九条【异议处理】评价结果在北京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评价结果对社会公开。在公示期内,如对信用评价分值有异议,应提交证明材料,北京市水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做出处理。第十条【责任追究】市场
5、主体自愿参加信用评价,应如实填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第三章信用等级认定第十一条【认定标准】参加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评价分值,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按照四等九级划分并认定,各等级对应的分值X分别为:A级:X295分;A-级:90分WX95分;B+级:85分WX90分;B级:80分WX(85分;B-级:75分WX80分;C+级:70分WX75分;C级:65分WX70分;C-级:60分X65分;D级:X60分。第四章信用信息动态管理第十二条【扣分标准】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后,受到本市区级以
6、上人民政府、水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其信用评价分值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之日起,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扣分,并重新认定信用等级:1 .罚款扣3分/次;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3 .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4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5 .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罚进行量化计分。第十三条【扣分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到达公示期限或中止公示后,信用评价分值恢复对应分数,并重新认定信用等
7、级。第五章信用信息应用第十四条【差异化监管】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五条【招标挂钩】本市实行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挂钩制度。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中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其中信用标的设置应按工程规模设置,占总得分的5%15%o不同等别水利工程信用标权重划分表工程等别堤防级别信用标I115%II212%III310%IV48%V55%注:工程等别、堤防级别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12522017)确定。第十六条【得分标准】市场主体信用标应根据评标当日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评分,
8、未参加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根据当日所有同类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平均分认定其信用等级。如果该市场主体存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扣分后,重新认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和得分标准见下表:信用等级得分标准(信用标得分/信用标总分)A级100%A-级90%B+级80%B级70%B-级60%C+级50%C级40%c-级30%D级0第十七条【特殊情况】建设项目不涉及水工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影响水工建筑物正常运行的项目,按照工程等别“V”划分信用标权重。第十八条【联合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第七章监督
9、管理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从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水务建管(2018)1号)、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京水务建管(2018)2号)、北京市水务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监管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附件:1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2 .
10、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3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4 .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5 .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标准6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6种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2018年1月10日,我局印发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8年2月10日起试行。通过5年多的试行,较好地实现了既定目标,全面推动了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规范
11、化、标准化。但随着国家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新政策的出台,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政策。如原办法设置的三等五级的信用评级,不符合我市2023年要求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四等九级的标准;原办法中严重失信行为的标准须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清单确定。同时原办法部分条款在监管实践中存在敏感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强事中事后一体化综合监管等新政策和新要求,市水务局组织对原办法开展修订工作。二、起草过程2023年1月启动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5月完成办法初稿,组织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三、主要内容说明新修订的办法共21条,分别为:第一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信用信息的定义。第四条,市水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五条,评价周期的内容。第六条,评价指标的定义。第七条,信用信息奖优惩劣的内容。第八条,信用信息的评价方式。第九条,异议处理的内容。第十条,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认定的标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扣分标准。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扣分期限。第十四条,差异化监管的内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挂钩情况。第十九条,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新修订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原办法同时废止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解释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