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控制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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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变更控制措施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及我方工程管理经验,针对本工程实际,特制定以下的设计变更管理原则:1、设计变更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出具相应的沟通联系单;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经监理、建设相关部门批准,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后,下发变更指令执行。2、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次签
2、署确认,下发变更指令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如项目部认为必要时,经我方领导授权(按审批权限),可先组织部分工程变更的实施,事后按实际情况补办审批手续(14天内)。3、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提交建设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4、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工程费用变化额,必要时应提出变更附图。5、工程竣工前,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得到完整真实的体现。未实施的变更应监理、建设、设计单位的取消或作废手续。6、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7、发包人、监理、EPC总承包人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应建立变更设计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收手续,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提高变更设计各个环节的办事效率,努力避免延误工期。8、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我方、监理或发包人存在过错,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10、承包人如擅自变更设计,发包人、监理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如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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