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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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3)38号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一、重组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
2、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现就该规定中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二)拟对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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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 法律 适用 意见 15 上市公司 重大 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第二 十九 第四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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