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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的撤回权作者:张琳来源:速读上旬2016年第10期摘要:现今卖家通过采取花样繁多的销售方法,来让消费者产生购物欲望的冲动,而电话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使许多消费者在不了解商品真实质量的状况下买到了商品,那么针对这些现象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了消费者撤回权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撤回权的介绍分析我国目前规定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建议。关键词:消费者;保护;撤回权一、消费者撤回权概述(一)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消费者撤回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特别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笔者认为消费者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物品后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无理
2、由退货的权利,且在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的义务。这一权利是法律对消费者做出的倾斜性保护,使消费者避免了因冲动消费而追悔莫及的尴尬,也给消费者挽回在或受胁迫或受欺骗的交易中所遭受的损失提供了回旋的余地。(-)消费者撤回权的特征(1)法定性。这一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予给消费者的权利,这不同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私自约定,同时在立法中为了防止其被滥用,还明确规定了该权利的行使期限。(2)单方意思性。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是单方面的,只要符合法定期限和规定,消费者即可单方行使撤回权。(3)无因性和免责性。在特定的范围内,不论经营者在意思达成一致时是否承诺“不满意就退货”,不需向经营者解释说明原因,只要存
3、在对交易存在不满意的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地就行使此项权利。而消费者在此情形下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律规定消费者行使撤回权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对于消费者的着重保护,目的是给消费者一个再次选择的机会,让消费者无后顾之忧。二、我国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对消费者撤回权进行了全新的规定,对权利的适用范围、行使期限等等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提高了消费者撤回权的可操作性,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反应出现行立法还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撤回权范围过于狭窄。目前在我国不能对有些商品行使撤回权,比如商品房与汽车。
4、笔者认为,针对于商品房这类大额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倾斜保护消费者是很必要的,在期房买卖之中,消费者在与房地产销售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房屋还未完工,消费者只能依据房地产错售者的片面之词进行购买,而如果房屋竣工后与房地产销售者所描述的不甚相同,消费者维权会很困难。第二,退换货后续规制尚不完善。现行立法规定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下列商品不在退换货范围内:“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写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但同时还规定了“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至于哪些商品是不宜退换的,现行立法
5、还未作出相关规定。同时面对法律赋予的撤回权,被退换回去的商品如何再销售就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很多网络买家销售产品时承诺无条件退换,前提是包装未拆封,理由是产品一旦拆封或外包装损坏,就会影响其二次错售。一旦允许消费者拆封,就有可能为不法商家销售翻新商品提供了便利,本次修订中只提出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却未对“完好”做出明确规定。第三,撤回权的行使规则过于模糊。我国法律对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规则有很多模糊之处,例如退货发生在远程购物的情况下,如果退货,运费谁来承受?本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由消费者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但是如果是经营者发出的商品与其描述不相符而导致消费
6、者退货或者其它主要归责于经营者原因而产生退货时,新法就没有明确说明了。三、关于消费者撤回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扩大撤回权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该将商品房和汽车这类大额商品列入撤回权的适用范围,同时由于房地产交易所有权变更的特殊性,应该将在这一消费领域的撤回权行使期限限定在房屋实际交付之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的期限之内,有别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7天,而应做适当延长。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大额交易撤回权监察机制,一方面使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得到可靠保障,另一方面阻止消费者恶意滥用撤回权给经营者带来损失。(二)完善退换货后续规则现行立法只对撤回权的行使范围、使用规则和退货时
7、限进行了规定,而对退换货的商品处理手段却存在着许多空白,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被消费者退回的商品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商品是否还可以再次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但是即便被退回的商品情况符合再次销售的标准,销售者在出售该商品时也应当通知消费者该商品为退换商品,让消费者在全面了解商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进行购买;而对于质量达不到再次销售标准、甚至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商品,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没收销毁,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处罚。(H)细化撤回权的行使规则现行立法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的过程中,由于退货而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笔者认为该条规范过于绝对,完全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不利于撤回权的行使,应以经营者承担退货运费为一般情况,以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为例外,这样既不至于给经营者造成过重的负担,又使撤回权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参考文献:1王洪亮.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法学,2010(12).2张学哲.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与行使要件.华东大学学报,2011(1).网张辉.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3(5).4夏楠.消费者撤回权研究.吉林大学,2014(4).夏晨辉.消费者撤回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框架.吉林大学,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