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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培训学校章程两篇篇一:艺术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XXXXXo邮政编码:XXXXXo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
2、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第六条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八条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第九条办
3、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第十条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第十一条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第十四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第
4、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史新等第十六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第三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5、(一)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学校校长;(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第四章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六)审议
6、批准学校终止事宜;(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三)推荐校长人选;(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五)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第二十四条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五条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
7、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
8、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一条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在下
9、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篇二:艺术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小奇鹿艺术培训学校第三条本机构
10、是经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审批、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登记,由何金山、何东伟、孙维、马志文等四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青少年艺术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艺术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我区的社会发展做贡献。第五条本机构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
11、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机构由何金山、何东伟、孙维、马志文联合出资举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随时掌握本机构的管理状况和人事动态。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货币资金万元。出资人姓名出资额(元)出资方式资产性质出资比例(%)第十条本机构已经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器乐、美术、舞蹈等艺术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培训层次:。第十三条本机构的培训形式
12、:。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何金山、孙维、马志文3人。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F1)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A)决定教
13、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九)决定罢免、增补理事;(+)审核监事的报告;(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九条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代行其职。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H一条理事会
14、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的事项;(八)决定提取发展基金的具体比例;(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
15、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本机构设监事1名,由何东伟出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机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理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本机构核心利益时,要求理事或负责人予以纠正;(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应交存本机构存档保管。第二十七条本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