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监狱报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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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嘉陵监狱报请假释建议书(2019)嘉狱假字第1号罪犯马建锁,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屯留县。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马建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4月29日
2、作出(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川刑更26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23年10月6日满刑。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注重思想改造,无反改造言论,狱内改造表现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方面: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无故意违规违纪行为和狱内案件发生。教育改造表现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如2017年上学期政治考试得分96分。劳动改造表现情况:主要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要求,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于2018年10月31日经监狱悔改表现评定办公室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IOOOO元。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表扬4个。综上所述,罪犯马建锁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2018年12月6日山西省屯留县司法局(2018)屯司矫调字088号评估调查意见认为:该犯适用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锁予以假释。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附:罪犯马建锁假释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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