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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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3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5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2、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
3、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市场发展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
4、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整洁
5、、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区域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
6、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物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庭院及其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四)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公园、绿地、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人负责。(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六)铁路、公路、河道、涵洞、公共水域及沿线、沿岸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七)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八)阅报栏、户外广告设施、报刊亭、临街商户、经批准设置的
7、便民摊点,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九)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所有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政府负责。(十)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十一)临街单位、商铺墙根至人行道侧石范围内的卫生和经营秩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街单位和商铺应当予以协助。(十二)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内容:(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私搭乱建、乱
8、扯乱挂、乱贴乱画、乱堆乱放、违规散发宣传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等情形;(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油渍、污水污迹、杂草、妨碍交通的积雪(冰)、积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漂浮物和污染物;(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内容。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奖惩机制。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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