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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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
2、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和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及时,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实施主体第五条人力资源和
3、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主体,部门所属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依据承办单位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六条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三章实施范围第七条下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实施过程中应当全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许可类、行政确认类、行政给付类、行政奖励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行政检查类。第八条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事项。第四章记录方式和类别第一节记录方式第九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内部审批流程文本、评审或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材料、集体讨论记录、向当
4、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拍照、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或其他专用设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进行音像记录。以上两种方式可同时使用或分别使用,分别使用时,应做好衔接工作。第十条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合、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制度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音像设备进行记录。第十一条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二节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十二条对于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行
5、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承办人应当对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对受理、经办和送达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第十三条对于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履行审批程序。执法文书中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及日期等事项,需要厅领导签批的,应履行签批程序。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承办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审批权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
6、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各承办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经审查,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或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或个人,书面记录告知情况。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启动音像记录前要以规范用语履行告知的义务,例如:“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7、,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或录像),请予配合。”第三节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六条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十七条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应当在执法文书中载明。第十八条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记录材料应当包括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九条在执法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账目、名单等证据的,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
8、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第二十一条承办人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形成书面结论,记录调查取证情况。第四节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由承办人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第二十三条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审批文书,简要载明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证据材料和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等,以及承办人、审核人、签批人签批意见和签发时间。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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