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刑法规制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文9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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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刑法规制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1一、引言2二、我国受贿罪立法概述2(-)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沿革2(二)当前我国受贿罪规制现状5三、受贿罪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6(-)受贿的范围对象界定不明71 .对受贿罪对象范围的学界争论72 .我国受贿罪对象范围界定不合理的原因分析7(二)缺乏独立的量刑标准8(三)从宽处罚规定不够合理9四、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9(-)适当扩大受贿罪的对象范围9(二)为受贿罪设立独立的法定刑H(三)规范从宽处罚制度的适用12五、结论12参考文献13摘要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通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对我国刑事立法进行多次修订
2、后,受贿罪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受贿罪在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适用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主要利用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从受贿罪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出发,深入分析了我国受贿罪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受贿的范围对象界定不明、缺乏独立的量刑标准、从宽处罚规定不够合理。结合司法实务工作中所遇到的难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适当扩大受贿罪的对象范围、为受贿罪设立独立的法定刑、规范从宽处罚制度的适用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关键词:受贿罪;职务便利;立法完善一、引言受贿罪是自商鞅变法以来就被作为律法重点规范的罪行。历代统治阶级通过汲取
3、智慧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对受贿罪的预防和惩治方式。但是,受贿罪仍然没能得到彻底的根治,到目前为止,它仍然是我国立法者的主要规制对象。经过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我国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民族复兴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繁荣背后潜藏的危机。面对政府及领导干部手中日益增长的行政权力,滋生腐败是很难避免的事情,受贿罪就是腐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如果放任腐败继续下去,最终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并阻碍国家的发展和复兴。由此可见,对受贿罪进行深入研究,从立法与司法方面对受贿罪进行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国家繁荣复兴有着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我国刑事立法经过多次
4、修订,有关受贿罪的立法工作也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对权力进行监督制衡的手段和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受贿罪在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否需要扩大贿赂的范围对象和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扩大,是否应将性贿赂纳入打击范围,以及对从宽处罚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等等,这些问题仍然是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阻碍了受贿罪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民的价值观也不再单一,再加上许多不利的外部情况的干扰,现实中的受贿手段可以说花样百出,出现了许多立法时并未预料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规范是否能应对这些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也是本文写作意义所在。二、我国受
5、贿罪立法概述(-)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沿革1.1949年一一1979年受贿罪的立法历程1949年以后,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影响,没有颁布统一的刑法典,但惩治贪腐行为的力度没有减弱。1952年,我国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但该条例的规定中,受贿罪没有作为独立的罪名,而是依附于贪污罪,且其规制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该条例规定了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罚是死刑,这表明对贪污罪的刑事处罚相当严厉。该条例的历史地位也极为重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规,它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比较大,对这类犯罪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2.1979年一一19
6、97年受贿罪的立法变迁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以下简称79年刑法)。在79年刑法中,受贿罪成为了一项独立的罪名,这为受贿罪的持续发展和不断完善奠定了相对坚实的基础。与当时的立法相结合,受贿罪在独立出来以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并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第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已成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并在立法中进行明确;第三,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及对象是单一的,仅限于“收受财物”;第四,数额并未明确;第五,规定了法定刑,但最高刑罚限于15年有期徒刑。随后,在1982年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该决定具有刑事立法的效力,其内容完善了79年刑法中关于受贿
7、罪的规定。该决定将受贿罪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依刑法第155条的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重大立法变化反映了严厉惩治受贿罪的态势和刑事政策从严的倾向,这些变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重新把索贿作为受贿的行为模式之一予以刑法规制;第二,在处罚方面,没有单独对受贿罪规定法定刑,对该罪的处罚比照贪污罪进行,并将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罚改为死刑;第三,对这一罪行的定罪不再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更加多发,原有的刑事立法很快就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1988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惩治贪
8、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详细阐述了受贿罪的罪状表述及法定刑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一,受贿罪主体噌加了单位,扩展了本罪的主体范围;第二,职务便利重新被作为构成要件予以规定;第三,增加了“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构成要件;第四,将受贿数额与量刑相联系,这使得在司法实践的认定和处罚方面更具可操作性。总之,1988年的补充规定是对以往刑事立法的有益补充,也为97年刑法提供了借鉴。3.1997年刑法至今立法历程简述经过长期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1979年刑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迫切需要进行重大修订。其中,收受贿赂罪在上个世纪有所发展,犯罪的手段更为隐蔽,犯罪的方法更为多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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