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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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9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北交所上市公司
2、(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予以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上市
3、公司还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4、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本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二)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三)发行
5、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董事会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以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十二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发行对象是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披露战略投资者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四)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五)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六)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应当说明;(七)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八)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九)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十)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6、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露或测算相应需求量;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购买资产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十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十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十三)本次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
7、备案等程序的情况。除上述内容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九条通过本次发行拟引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相关资产涉及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上市公司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当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相关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债权人同意转移的证明及与此相关的解决方案;所从事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况;涉及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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