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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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21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1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第二条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
3、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所作的任
4、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情况:(一)发行目的和发行总额。拟分次发行的,披露分次发行安排;(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认购安排(如有)。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数量或数量上限;(五)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募集投向;(六)本次发行涉及
5、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注册或备案事项情况。除上述内容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优先股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基本情况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条款设置:(一)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分配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涉及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的,应当注明相关报表口径;(二)优先股的回购条款,包括: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回购条件、回购期间、回购价格或确定原则及其调整方法等;(三)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包括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四)清偿顺序及每股清算金额的确定方法;
6、(五)有评级安排的,需披露信用评级情况;(六)有担保安排的,需披露担保及授权情况;(七)其他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列表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当;(二)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结合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融资成本说明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三)募集资金拟用于项目投资的,应当披露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额、项目内容及进度和涉及的审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导致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
7、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第十一条通过本次发行引入资产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第十二条通过本次发行拟引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资产转移的其他情况;(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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