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docx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20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2、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予
3、以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第二章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4、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本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情况:(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二)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目的;(三)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5、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董事会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四)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或者数量上限;(五)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发行对象的自愿锁定承诺及转股后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六)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约定的受托管理事项;(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露或测算相应需求量;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购买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6、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九)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十)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情况。除上述内容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披露附生效条件的可转债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二)
7、面值,每张面值一百元;(三)利率确定方式;(四)转股价格或其确定方式;(五)转股期限,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六)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七)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八)评级、担保情况(如有);(九)赎回条款(如有);(+)回售条款(如有),但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十一)还本付息期限、方式等,应当约定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十二)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安排;(十三)其他中国证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开 发行 证券 公司 信息 披露 内容 格式 准则 50 北京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特定 对象 转换 公司债券 募集 说明书 情况 报告书 2023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547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