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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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8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8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2、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上市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3、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第五条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募集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当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七条上市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第八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
4、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二)应当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三)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F1)上市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
5、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第十条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6、“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募集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上市公司可以将募集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当与募集说明书一致。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构成募集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募集
7、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十六条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应当标有“XXX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字样,并载明上市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住所,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第十七条募集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当标有“X义义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字样。第十八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发行股票类型;(二)发行股数;(三)每股面值;(四)定价方式;(五)每股发行价格;(六)预计发行日期;(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当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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