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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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6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
2、(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发行人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招股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第五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3、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说明在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第七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当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八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4、(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二)应当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三)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
5、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开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第十二条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披露招股说明
6、书(申报稿)。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
7、者查阅。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第十六条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当标有“XXX公司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住所,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当标有“XXX公司招股说明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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