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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期货公司变更股权的审批(除变更控股股东、第-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力口到5%以上的)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除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的审批。2.适用范围: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在青海辖区的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除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
2、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的审批。二、设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受理机构青海证监局。四、审核机构青海证监局。五、决定机构青海证监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3、)第十九条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九、申请条件(一)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
5、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
6、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
7、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
8、求;(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成为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
9、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涉及的非金融企业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二)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形;(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
10、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拟入股股东应当充分了解期货公司股东条件、权利和义务,入股期货公司的程序应当完备合法,不得存在损害期货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隐瞒等方式规避期货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的情况。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股权出让方在股权转让期间,应当支持并配合期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推
11、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股东出让股权依法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批准前,股权出让方应当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的相关要求,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法律法规”栏目。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9号)第五条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二)管理层具有
12、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四)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第六条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
13、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第九条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其股权变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期货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变更审批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期货公司的
14、,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十、禁止性行为(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S)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H一、申请材料(一)期货公司变更股权1 .申请书,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2 .期货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注册资本的批文复印件或情况说明、最近一次变更注册资本后变更股东情况的批文复印件或情况说明、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期货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4 .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5
15、 .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6 .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格式见附件2)。7 .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8 .所涉及股东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9 .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简介,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与期货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控股其他境内期货公司的情况说明。10 .所涉及股东的背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期货公司股东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格式见表格1),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三年的说明,境外股东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与第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