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村集体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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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盐都区村集体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为依法保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现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出庭应诉工作作出如下指引。一、本指引适用于盐都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二、本指引所称村集体,包括盐都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出庭应诉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诉讼要求出庭参加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行为。四、对于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其他财产等重大集体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案件,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出庭应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涉及以下类型案件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不得缺席:(一)诉讼标的1万元(含)以上的案件;(二)村集体在答辩中自认明显不利事实的案件;(S)可能存在串通或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毁灭证据情况的案件;(四)可能形成示范性作用的案件;(五)本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案件;(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对村集体涉诉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好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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