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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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决策部署,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53号)要求,现制定甘肃省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带量价格联动采购的集采模式共享其他省级(省际联盟)药品集采成果,不断扩大集采覆盖范围,有效降低相关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和使用行为,推动医保、医疗、医药
2、联动改革,更好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二、实施范围(一)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二)药品范围。按照稳妥有序、分批推进、应采尽采的原则,对省级(省际联盟)2023年底前已开展集采但我省未参与或未接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经数据分析和调研论证,着眼于稳定临床用药、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遴选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成熟、采购金额高、与外省价格差异明显的部分药品开展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带量联动药品目录以最终公布结果为准。为便于有序衔接国家集采工作,截止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原研药、参比制剂(以下简称
3、“过评药品”)累计3家及以上的品种不纳入此次带量联动范围。(三)申报企业范围。符合本次带量联动药品范围,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以下统称药品企业),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带量联动要求且无违法违约、失信行为的,并已获得国家药品医保编码的企业均可申报。三、采购周期(一)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如采购周期内带量联动品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相关品种采购周期予以调整,有序衔接国家集采结果执行时间。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
4、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前,重新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报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四、工作流程及规则(一)企业信息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筛选拟带量联动药品目录,组织企业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申报产品信息,申报结果经遴选后确定为本批带量联动药品并对外公布。企业申报规则如下:1 .原中选企业(广东联盟备选企业视同中选企业,下同)应按不高于其最低集采中选价申报,其中,协议期满的原中选企业按照不高于其最近集采中选价申报。原中选企业未申报或申报价无效的
5、,2年内不允许在我省挂网(已挂网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2 .原非中选企业自愿申报,首次申报仅需维护产品基本信息,带量报价时进行报价。(二)医疗机构需求量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全省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开展带量联动药品需求量上报工作,医疗机构参考报量品种2023年度历史采购量并结合实际,根据申报企业产品信息选择产品进行报量。除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则上抗菌药物报量不得低于历史采购量的50%,其他品种不低于60%,医疗机构通过系统报量时须上传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三)申报信息及需求量公布。医疗机构完成报量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企业申报信息及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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