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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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10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
2、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环境卫生及相关公共秩序进行管理维护,对业主提供相关生活服务的活动。法律、法规对住宅物业管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街道(乡镇)负责、业主自治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将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二)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三)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开展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四)指导、监督物业
3、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五)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的监督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指导、监督建筑物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清缴和使用;(三)指导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五)建立自治州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
4、相关政策等;(二)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清缴和日常使用管理监督;(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A)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九)对物业服务人进行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监督物业服务人健全薪酬制度和员工激励制度;(十一)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
5、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住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调解行业纠纷,督促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促进物业行业规模化发展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等因素。新建住宅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一)分期建设或者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应
6、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已建成住宅物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建筑规模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物业管理区域;(三)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四)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
7、筑面积2%。-3%。的比例且不少于40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中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第九条商品房预(销)售前、保障性住房及各类政策性安置住房分配入住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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