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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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理告字2023)3号被告知人:瑞安市启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MA2HCDQA43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海西村海安东路147-155号法定代表人:项永笑2023年4月11日与2023年5月6日工人龙天翔、郑幽然、杜双双、唐定岗、李承国、付树清、吴宗乐、陈召、娄方龙9人反映瑞安市启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他们9人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月份工资,立案后提交了承包人徐爽出具的欠条。本机关监察员林荣存、潘定春当场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介入调查。经调查,龙天翔等9人系瑞安市启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
2、公司设在汀田邮电中路的快递网点的工人,网点负责人是徐爽,通过徐爽去承接业务并指派工人工作,每个月由徐爽去公司结算承包款后支付工人工资,由于公司2023年11月、12月、2023年1月的承包款未结算,导致工人欠薪。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项永笑。被告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6月8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孙万春、涂建胜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瑞安市启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令字202358号),要求瑞安市启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
3、月15日前足额支付郑幽然等9人工资。后经调查核实,瑞安市启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郑悠然等9人工资44926.OO元。至今,瑞安市启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整改指令支付郑幽然等9人工资。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孙万春、涂建胜通过检查投诉人的工资欠条和对被告知人的承包人徐爽、投诉人杜双双、郑幽然等人的调查询问,现查明:该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投诉人郑幽然等9人工资44926.00元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令字2023)58号),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支付投诉人郑幽然等9人工资44926.OO元。但被告知人未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整
4、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知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2 .投诉人郑幽然等人提交的工资表一份、欠条份、承包人徐爽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投诉人杜双双、付树清、郑幽然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郑幽然等9人工资44926.OO元的违法事实。3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改令字(2023)58号)1份,证明本机关对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已依法责令改。4 .投诉人杜双双、郑幽然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关于瑞安市启原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拖欠龙天翔等9人工资一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知人未按
5、要求进行整改的违法事实。被告知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J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机关拟对被告知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理:支付郑幽然等9人工资44926.00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向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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