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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璧山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237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2023106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渝商务20233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建设相关要求和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示范
2、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指经市商务委组织认定,具有承接加工贸易转移能力,并有条件形成加工贸易集聚化、特色化、规模化集群的国家级、市级开放园区。加工贸易企业是指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并在取得加工贸易账册后产生加工贸易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且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的50%以上或加工贸易进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和我区开放平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方面的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并符合国际贸易规则要求,有
3、利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83号)等相关文件,专项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包括:一是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不得包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二是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三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四是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五是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六是财政资金支出安排不得与企业税收挂钩(国家明确规定,“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第五
4、条分配到我区的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优先支持在吸纳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单位。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标准第六条积极打造加工贸易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达到以下目标任务的示范园予以奖励。(-)示范园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1户(含)以上或单年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额IOOO万美元(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二)示范园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3户(含)以上,或单年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七条支持我区和开放平台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建设和完善各类配套设施和营商
5、环境,不断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支持范围1 .支持我区和开放平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园区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建设的仓储、物流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2 .支持我区和开放平台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园区为加工贸易企业建设招商引资平台、就业服务平台、创业服务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展示中心、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研发中心、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经营服务平台项目。(二)支持标准1 .对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的,按照当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4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 .对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0.1亿元(含0.1亿元)至1亿元的,按
6、照当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3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 .对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0.03亿元(含0.03亿元)至0.1亿元的,按照当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2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4 .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额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对转移至我区并从事不属于国家公布实施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支持其进一步降低成本、创新方式,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标准厂房租金补贴。对承租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金一次性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汇总计算,一般加工贸易企业补
7、贴20%,每户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我区无偿提供或全额补助的标准厂房,市级不再补贴。(二)购买和自建厂房费用补贴。对购买和自建厂房面积在IOOO平方米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购买和自建厂房费用一次性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汇总计算,一般加工贸易企业补贴30%,每户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我区对企业购买和自建厂房实行补贴的,在计算市级补贴金额时应相应扣除区县补贴部分。(三)特种装修费用补贴。为满足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研发制造所需的恒温、恒湿、无尘等特种需求修建的仓库、厂房,建筑面积在IOOO平方米以上的,按特种装修费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四)贷款
8、贴息。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的500万元以上的贷款给予贷款额的1%(年化)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五)技术改造补助。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设备购置,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六)员H培训费用补贴。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按照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总额不超过400元,且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按照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总额不超过400元,且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七)管理体系建设费用补贴。对加工贸易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按照每户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
9、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对区政府交办或重点开展的招商引资专题活动、重大项目对接推介等费用给予支持。第十条对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贡献大、绩效突出、带动性强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进行资助。第三章资金申报和拨付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区依法注册,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进出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申报项目需符合重庆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对支持内容和方向的要求;(三)已享受其他类似财政
10、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资助。(四)申报示范园项目的主体应为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区县和开发平台。第十二条申报所需资料(-)我区和开放平台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配套设施和营商环境建设1 .加工贸易配套设施和营商环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情况介绍、配套设施和营商环境建设内容与发展规划情况、预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预期目标和效果等;2 .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3 .国土、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文件的扫描彩色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 .如已完工的,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彩色打印件
11、(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建设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5 .项目开工、在建、完成的相关图片;6 .平台项目参照重庆市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资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申报;7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加工贸易企业项目1 .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项目转账或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5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事一议项目1 .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企业)(附件1);2 .项目资金管理细则;3 .项目申请
12、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承接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具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情况应做重点说明;4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申报相关要求(-)上述加工贸易企业同时符合我区现行商务政策支持方向和范围的,按照“不重复叠加原则办理。(二)专项资金项目向区商务委申报,由区商务委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区商务委发文认定。(三)“一事一议”事项的认定及资助采取事前申报、事后资助的方式进行。此项目由申报主体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商务委组织项目评审、社会公示后予以资助。(四)专项资金申报次数及时间
13、按市级部门要求进行。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区商务委职责负责制订本地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并报市商务委审核,制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自评(见附件3),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职责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及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根据本细则及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项目审计等工作,项目申报要“择优不重复”。第十七条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每年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总结、支持项目清单(见附件4)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审计报告。
14、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纸质文件加盖区商务委和区财政局公章。第十八条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第十九条本着“谁使用、谁负麦的原则,相关企业和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给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第二十条我区提交资金使用总结及相关材料后,由市商务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区县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
15、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璧山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璧商发20231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附件:1.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企业)2 .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3 .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商务部门)4.20年璧山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清单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绩效目标表(企业)名称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名称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中期(三年)(20-20年)目标年度(20年度)目标目标1:支持承接境内外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目标2:加工贸易企业家数增加。目标3:内外资投资额增加。目标4:建成一个加工贸易产业集群。目标1:加工贸易企业家数增加。目标2: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目标3:加工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