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产品经销合作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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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明产品经销合作合同书甲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乙方(代销商):法定代表人:合同编号:签订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照明产品经销合作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协议内产品甲方产品名称为()品牌照明产品,质量标准按企业质量标准执行,包装按制造企业包装标准执行,规格,型号以提货单为准。产品包装使用纸箱,包装不收回。第二条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第三条销售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省市县(区)()照明系列产品的(独家)(特约)代理商,经销商
2、。第四条销售任务1、乙方承诺在个月内至少销售甲方产品万元;具体销售量由甲方与乙方在协议中约定。2、乙方须以甲方产品作为主营品牌并达到协议约定的销售额和相应的渠道部署。第五条价格、结算方式1、甲方按照全国现行统一经销结算价格执行。2、甲方需与乙方共同制定市场批发,零售指导价格并严格执行。3、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结算方式为乙方订货须支付%的预付款,按合同期约定生产周期余款到帐发货。4、乙方支付货款形式为银行转账、支票,银行转账必须汇至甲方有效帐户上,未有甲方书面特别授权,乙方擅自支付现金给甲方经办人员,不视为甲方已收到货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5、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
3、6、试销期结束后,甲方视乙方销售业绩,信用评估情况而决定是否发放信用额及其具体金额。信用额不计任务,不计返利,并且必须于年月日至一年月日期间归还给甲方,逾期按信用额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否则,甲方今后将不再给予乙方信用额,并将采取法律手段收回信用额。7、乙方违反甲方市场价格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甲方可以取消乙方经销资格。第六条计划、提货、运输及验收1、乙方订货单有效期为天,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转账汇款凭证传真后,正常情况下至个工作日内发出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运或铁运。2、运输方式;由甲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全额承担。3、特殊订货:甲方暂时未开发生产的产品,乙方须付%的款,才可试制生产。4、乙方收到
4、货物后,对型号,规格,外观,数量,质量,包装等如有任何异议,须在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否则即视为乙方无异议。5、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给出处理意见,否则,即视为甲方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6、乙方收到甲方提货单后所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售后服务1、甲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机械类产品若因质量问题甲方包修,包换,包退,期限从甲方售出之日起年内有效,若因使用不当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概不负责。2、经双方或质检部门确认,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产品退货,由此发生的运费,货损费及验收货物时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第八条市场推广及广告1、甲方负责全国性广告宣传和推广
5、,并协助乙方策划及市场推广。2、产品资料由甲方统一,优先提供给乙方。3、乙方在进行区域性广告宣传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广告制作须接受甲方指导。不得背离甲方企业的CI标准,不得损害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乙方日常发的广告费用由乙方负责。若应甲方要求乙方开展的促销活动,则其广告费用由双方事先协商。5、乙方及其各级分销商应避免在甲方提供的展示用品上展示其他品牌的产品,如有此现象发生,则甲方有权收回展示用品。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1、对协议结算价格双方有义务严格保密。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销售渠道管理。3、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先期对清双方往来帐款。4、甲方根据市场等情况对产品价格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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